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别让国产新品种败给“仿种子”
原标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别让国产新品种败给“仿种子”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副所长胡茂龙研究员在与跨国公司的技术赛跑中,依靠专利布局笑到了最后。 今年一月初,江苏省农科院与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达成了全国首个非转基因抗除草剂油菜专利技术转化签约,转化金额达800万元。 近年来,我国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农华101、登海605、隆平206、新两优6号、济麦22等一系列我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优质高产长效新品种,成为农业依托知识产权发展的见证。 但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依旧扰乱着种业市场。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凭借强大资本和专利布局进入我国种业市场,让国家农业安全受到威胁。
怎样构筑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网,让国家农业安全有保障?科技日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77%的种子企业曾遭剽窃国内原创型食葵育种企业和科研院所不足20家,自主选育、推广上市品种约50个,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食葵新品种却高达1900多个……葵花产业联盟执行会长张永平为此痛心地说:“我国用10多年的时间培育出食葵新品种,打败了国外‘洋种子’的垄断,却在很短时间内败给了‘仿种子’。 ”这样的怪现象并非食葵领域特有。 有一项在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的育种企业调研数据显示,77%的种子企业在育种过程中被剽窃过。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种业现代化,而种业现代化取决于两个最基本的因素,一个是种业创新,另一个是商业化程度,而目前制约这两个因素发展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种业委员会主席张孟玉认为。
2019年,农业农村部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首次突破5000件,相当于我国开放受理植物新品种权以来最初10年的申请总和,且我国的年度申请量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一。
同时,我国种子市场总规模在2016年已经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北美种业市场。
但是,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食葵品种怪象就是当前种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拿来主义盛行的反映。 这种现象导致种业领域的创新越来越难。 科迪华农业科技亚太区及大中华区品牌保护总监封红兵说:“新品种选育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5—7年的时间。 而一个新品种的生命周期并不长。 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研发投入才有保障。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法律系主任孙永军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只侧重种子品种保护,对研制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知识产权没有切实的法律规定,对种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支持,特别是对种质资源保护不够,导致了我国一些种质资源被国外剽窃,损失了大量的潜在利益。 同时,目前的制度体系对种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不足。 许多科研单位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机制来运作,导致科研人员普遍热衷发文章评职称,不太关心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保护。
新品种登记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十多年前,我们与某跨国公司同时研究非转基因抗除草剂油菜,通过多轮化学诱变、定向筛选和靶向基因分子检测,成功获得油菜抗磺酰脲类除草剂性状、种质和抗性基因。
”胡茂龙告诉记者,按照国内传统路径,他应该发论文、选育新品种、审定新品种……但是,胡茂龙想到的是先申请专利,并把相关基因、技术方法申请个遍,然后再发表相关研究论文、培育抗除草剂油菜新品种。 “知识产权完全攥在自己的手里面,成果就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胡茂龙说。
最终那家跨国公司停止研发,胡茂龙的技术也通过专利授权许可的方式分享给全国30多家科研单位。
种业知识产权是集合性权利,包括商业秘密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植物新品种权。 但是,我国新品种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客观上为一品多名的“仿种子”行为留下生存空间。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对申报材料进行“纸上审查”,很难对新品种的真实性和差异性进行实质审查。
从执法实践来看,由于尚未建立农作物DNA指纹图谱库,侵权案件司法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仅靠权益人一张新品种权证书,很难保护原始创新。
业内人士建议,我国需要实施更为严格的新品种登记制度。 在构建种质资源DNA指纹图谱库的基础上,各级品种登记审查单位必须对登记品种的特异性实施实质审查。 对已登记品种进行DNA指纹图谱鉴定,对一品多名及剽窃原创品种的“仿种子”行为进行筛查和严厉打击。
加快构筑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网1999年,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执行1978年文本(UPOV1978),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但是,随着生物育种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适用于传统育种时代的以UPOV1978为代表的品种权保护制度产生了巨大挑战。 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UPOV1978无法解决利用生物技术修饰性改造受保护品种从而获得独立品种权保护,导致剽窃育种“合法”的问题。 “我们要与时俱进,采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做法。 ”孙永军告诉记者,目前国际通用的是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文本,即UPOV1991。
UPOV1991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和依赖性品种制度。
通过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获得品种权的保护,但其商业化利用时需要经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 UPOV1991突破了UPOV1978所奉行的品种权独立原则,将原始品种的权利延伸到由其产生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和依赖性品种,强化了对原始育种创新的保护。
在执法层面,孙永军建议细化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供明确指引。
例如,可以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之际,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赔偿力度,扭转种业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
再如,通过刑事司法解释,在审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列入传统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犯罪序列,明确立案、定罪的标准,减少像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经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等非法行为。
这些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公安部门不愿介入查办相关案件,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也不能作出刑事处罚。
“当前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在全球圈占和窃取种质资源,囤积生物育种核心知识产权。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种质资源大国,必须立即行动,制定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战略,严格保护我国种质资源的安全,防止国外企业窃取我国珍贵的种质资源。
”孙永军说,对于合资企业与国外种业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的行为,如果牵涉到利用中国的种质资源,要严格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切实防止种质资源流失和自主知识产权丧失。 (责编:赵超、吕骞)分享让更多人看到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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